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确认工作的通知
2009-07-24
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确认工作的通知
湘建办函〔2009〕45号
各市、州房(地)产局,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试行)的通知》(建房[2009]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房函[2009]533号)要求,我省2009年房屋登记审核人员(以下简称“房屋登记官”)确认工作正式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确认办法
房屋登记官的确认采取个人申请,所在房屋登记机构推荐,各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初审,省建设厅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的方式进行。
二、 确认条件
1、 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3年以上的在岗审核人员;
2、 在房屋登记工作中无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过错;
3、 取得原建设部印发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或参加过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厅组织的《房屋登记办法》培训班等房地产登记法规培训班。
三、具体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个人申请
凡同时具备以上确认条件申请房屋登记官确认的人员,须于2009年8月15日前,向所在房屋登记机构提交下列个人申请材料:
1.《全国房屋登记官确认考核申请表》一式两份(样表见附件一);
2.培训证书或培训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字确认真实无误)。
(二)房屋登记机构推荐
房屋登记机构应根据房屋登记官确认条件,按照不超过本机构编制总人数20%的比例确认推荐,(少于2人的,可推荐2人),于2009年8月30日前,将下列推荐材料一并上报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
1.《房屋登记官推荐、初审意见表》一式两份(样表见附件二);
2.推荐人员个人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3.人事编制主管部门审定的本机构编制人数批准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复印件应加盖房屋登记机构行政印章确认真实无误)。
(三)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
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推荐人员进行审查,并将推荐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经认真调查核实后,签署初审意见,建立初审合格人员信息库,于2009年9月20日前,将以下材料一并报省建设厅:
1.《房屋登记官推荐、初审意见表》一式一份;
2.推荐人员个人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3.人事编制主管部门审定的本机构编制人数批准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应加盖房屋登记机构行政印章确认真实无误);
4.初审合格人员电子信息(使用全国房屋登记官确认推荐人员信息软件建立的信息库),上传邮箱地址:ybr9131@163.com。
(四)审核
省建设厅对各市州所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将房屋登记机构的编制总人数、可确认的房屋登记官人数、推荐人数及人员名单在湖南省建设网(www.hunanjs.gov.cn)和湖南房地产网(www.hunfdc.com)上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2009年10月30日前,将书面审核报告、合格人员名单(附信息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五)备案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对各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上报的房屋登记官确认人员,经审定后予以备案,颁发《房屋登记官考核合格证书》。
四、 工作要求
1.各市、州房(地)产管理局对此项工作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房屋登记官确认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署,2010年起,房屋登记官考核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考核标准、统一考核题库、统一颁发合格证书;2012年起,凡未取得《房屋登记官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要调离房屋登记审核岗位。
2.各房屋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推荐工作。对在房屋登记审核岗位工作时间较长、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在岗审核人员,应优先推荐。
3.各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房屋登记官的初审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凡在房屋登记官确认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人员、机构,一经发现,将取消相应人员的确认资格,并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五、 其他事项
1、 房屋登记官确认工作中使用的申请表、推荐人员信息软件,可在中国房地产产权网(www.ccret.org.cn)免费下载,推荐初审意见表可在湖南省建设网(www.hunanjs.gov.cn)下载。
2、 如在工作中有何疑问,请及时与省建设厅房地产业处联系。联系人:袁碧蓉;联系电话:0731-82214027。
附件:1.全国房屋登记官确认考核申请表;
200908221.doc
2.房屋登记官确认推荐、初审意见表。
200908222.doc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